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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保法草案爭議 立委楊曜、議員宋昀芝表態

●宋昀芝希望政府能夠重視漁民的心聲。(李三祿攝)  (記者李三祿報導)立法委員楊曜關心海洋委員會海洋保育署23日在澎湖召開海洋保育法草案公聽會,希望政府聽取並蒐集地方意見;未來他會持續在立法院參與法案的審議,同時也跟澎湖鄉親報告,目前法案仍在審議中,尚未三讀通過。  楊曜表示,海保法要成為臺灣海洋生態保育的基本法,應該先進行臺灣海洋生態整體調查;尤其他長期投入海洋保育工作,看見此法對於海洋復育工作範圍不足,例如海洋生物棲地調查、棲地復原工作執行等,都未列入法條,難道海委會只祈禱藉由大自然的力量來復育海洋資源嗎?推動保育過程必須促使漁業能夠永續發展。  楊曜指出,澎湖人依海為生,相信沿近海捕撈及潮間帶撿拾的漁民,會更有海洋保育觀念,因為這片海洋是他們賴以維生的場域。他說,澎湖目前是海洋保護區設置最多的縣市,海保法的主管機關若要制訂海洋保育、保護區管理、劃定海洋庇護區等海洋政策,除了會商其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也必須「會同地方政府」公告,透過完整的行政程序及廣納地方意見,進行充分討論獲得共識,才能減少分歧與執行上的困難。  楊曜強調,海保法特別提及「涉及原住民族土地及海域者,中央主管機關應依原住民族基本法之規定辦理。」顯見行政院未顧及憲法增修條文第10條規定,除了保障原住民傳統生活外,澎湖居民的發展與海洋密不可分,對於澎湖居民的傳統生活也應該有一樣的對待。倘若對於海洋資源永續發展的關心,總是以行動來表達,澎湖人何嘗不是海洋原住民?  白沙鄉籍議員宋昀芝23日也陪同漁民參加公聽會,她強烈質疑海保法草案公聽會的對象,「到底在海上作業的是我?是你?是保育團體?還是辛苦的廣大漁民?海洋枯竭責任難道是漁民所為?漁民所限制的法規時在太多了。」她強調,公聽會盡量把時間留給漁民發言,因為漁民最清楚海上作業的實際情況。  宋昀芝表示,公聽會每個人都有發言的權利,但有真正讓漁民發言的空間嗎?漁民表達意見有受到採納嗎?政府在草率立案、未公開、未透明、不清楚劃分海域哪些範圍下,絕對堅持反對的立場,希望政府能夠真正重視漁民的心聲,而不是敷衍這群辛苦的漁民。

海保法草案公聽會 壁壘分明充滿火藥味

●海保署長黃向文23日上午召開海保法草案公聽會,專家學者、立法院內政委員會、全國漁會和各區漁會、漁業署、農漁局、海巡署等機構及100多位漁民到場表達意見。(李三祿攝)  (記者李三祿報導)海洋委員會海洋保育署署長黃向文23日上午10時,在澎湖區漁會第三漁港大禮堂,召開海洋保育法草案公聽會,出席者包括專家學者、立法院內政委員會國會辦公室、全國漁會和各區漁會、漁業署、縣府農漁局、海委會海巡署等機構,以及100多位漁民朋友到場表達意見。  公聽會尚未召開之前,就有澎湖漁民在會場上公開散發反對資料;他們認為「海洋保育法」未獲漁民同意前,不可冒然立法,以免傷害漁民權益。  由於「海洋保育法」草案未和漁民溝通,限縮漁民作業海域,影響漁民生計,希望海洋委員會在未和漁民充分溝通及獲得支持前,暫緩該法之立法程序,以保障漁民基本生計。  海保署急於將海保法修法通過,遭立法院退件,因此在全國召開5場公聽會。23日在澎湖區漁會登場,雖有部份保育團體出面護航,但卻遭到眾多漁民齊聲反對,而且澎湖區漁會主任顏德福也直言,「修得好是善法,修不好就是惡法」。  贊成力挺海保法的是黃向文及相關單位、縣府農漁局局長陳高樑、縣府秘書張豪澤等人,同時獲得環保團體助陣;反對方為漁會總幹事蔡月嬌、理事長吳良添、漁民代表,加上議員宋昀芝、魏睿宏、蘇陳綉色等民代力挺,雙方壁壘分明充滿火藥味。 魏睿宏強烈質疑海保法草案影響漁民生計  蔡月嬌表示,行政院在沒有取得漁民共識前,就將草案送到立法院審議,還好在野黨立委把它擋了下來,要求海委會開公聽會和漁民溝通;魏睿宏、宋昀芝則表示,這一法案只要一通過,絕對會影響到漁民的權益,剝奪漁民的生存權,茲事體大不能馬虎。  據了解,海保法草案最大特色,是提供「吹哨者條款」及「公民訴訟條款」2大途徑,獎勵民眾舉發違法事件,以及得就主管機關疏於執行者,直接向高等行政法院提起訴訟,讓全民參與及監督各項相關作為。  不過,漁民的焦點是集中在「海洋庇護區」,他們質疑政府設立多個海洋保育區,但漁業資源卻越來越枯竭,只會限制我方漁民作業範圍,卻對越界的中國大陸漁船束手無策,令人氣餒。 ●漁會主任顏德福和眾多漁民反對海洋保育法草案,公聽會唇槍舌戰火藥味濃。(李三祿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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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歲已成年 今年5月報稅請留意

(本報訊)財政部南區國稅局澎湖分局表示,依民法第12條及民法總則施行法第3條之1規定,自112年1月1日起,成年年齡下修至18歲,民國94年出生者於112年滿18歲,113年5月辦理112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可選擇單獨申報或與扶養人合併申報。  該分局進一步說明,未成年子女有所得者,除其已結婚得合併其配偶之所得單獨申報繳稅外,應依所得稅法第15條規定,由其父母合併申報繳稅。  配合民法修正法定成年年齡,今年納稅義務人要特別注意所列報之扶養親屬如已成年,即民國93年及以前年度出生者,該受扶養親屬須符合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第1款規定,因在校就學、身心障礙或無謀生能力受納稅義務人扶養,才可以列報扶養。  該分局舉例說明,甲君兒子乙君(93年次)於111年度滿18歲(未成年),經甲君列報為受扶養親屬減除免稅額,112年度乙君19歲,依民法修正已成年;若已不在校就學,且無身心障礙或無謀生能力等情況,甲君不可列報扶養乙君,乙君如有所得應自行辦理112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  該分局提醒民眾,於申報綜合所得稅受扶養親屬時,要特別留意成年子女是否符合稅法規定扶養親屬條件,以免遭到剔除補稅。如有任何疑問,請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將有專人為您詳細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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