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個人沒有學問、不懂事,並不羞恥。但一個沒學問的人,強裝學問好,那就很糟糕,小則誤事,大則誤國。最近,有個所謂的媒體拿網路直播生事,強要議會同意他們網路直播,被議會拒絕。這個所謂的媒體,就大篇幅的指責議長違憲,還引用大法官第689號解釋說理。
這個所謂媒體的記者,全篇指說議會違憲的論說基礎,是憲法第11條及大法官689號解釋,保障新聞自由。看到這個,老高就覺得很悲哀。因為,這個所謂的記者,很顯然完全沒看懂大法官689號解釋,才會錯誤的說這個解釋,保障了新聞自由。
老高現在很能體會,我們老祖宗當年為什麼能講出「對牛彈琴」這麼個詞。因為,對一個完全不懂得解析法律的人,談怎麼看憲法,如何讀大法官解釋文,實在是件很麻煩的事。不過,老高基於社會責任,還是得漫談一下,以免外行的說法,誤導視聽。
老高直說了,大法官689號解釋的要旨,就是認為新聞採訪自由,雖然是憲法第11條所保障的自由權利,但新聞採訪自由並非絕對,國家在不違反憲法第23條的範圍內,自得以法律或法律明確授權之命令,予以適當之限制。
就絕對的保障新聞採訪自由概念來說,這個689號解釋,反而是認為,新聞採訪自由不能無限上綱,而是可以依據法律及命令予以適當限制。老高認為,這個所謂記者如果懂法,懂得如何讀大法官解釋文,就不應該引用689號解釋,來為自己的網路直播要求說理。畢竟這個解釋文,根本沒有談到網路直播行為。
其實,老高可以體會,這個所謂的記者,之所以會引用689號解釋,可能是覺得聲請這一解釋的背景,有點和他們打算用網路直播的作法相近。那麼老高就再深入提一提這號解釋文的由來。
民國97年7月間,蘋果日報記者二度跟追某個電腦集團副總,和他曾為演藝人員之新婚夫人,並對他們拍照。這個副總勸阻無效報警檢舉。臺北市警中山分局以這個記者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9條規定為由,裁處罰鍰新臺幣1500元。
這個記者不服,先向法院聲明異議,經臺北地方法院裁定無理由駁回,全案確定。
這個記者又認為這一裁定所適用之規定,有牴觸憲法第11條新聞自由、第15條工作權、第23條法律明確性、比例原則及正當法律程序等之疑義,向大法官會議聲請解釋。
這是大法官第一次面對新聞採訪自由,並做成解釋。大法官雖然認為,新聞採訪自由為憲法第11條所保障,但也認定新聞採訪自由並非絕對,得以法律及命令限制。據此,大法官認定,社會秩序維護法對跟追的相關處罰規定,並未違憲。
據此,老高要告訴這個所謂的記者,想在議會搞網路直播,用大法官689號解釋,是錯把馮京當馬涼,錯大了。很可能這個記者,是把蘋果日報方面提出聲請時的主張,當成是大法官的認定及解釋。就好比是記者把被告的無罪主張,當成是法官的無罪判決。
其實,這個記者反而提供議會一個意見。讓議會可以拿這個解釋,做為拒絕這個媒體搞網路直播的理由,唬弄唬弄這個所謂的媒體。因為,大法官說了,新聞採訪自由,在某種條件下,是得以法律或命令限制。
至於在什麼條件下才得以限制,是關鍵與學問所在,老高就不想說了。反正說了,這個媒體的記者也聽不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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