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光復宣布停建大倉媽祖園區的時候,不斷對外宣稱,他是要幫縣庫省掉不該花的錢,但是無論從那個角度看,陳光復宣布停建之舉,不可能幫縣庫省什麼錢,反而會令澎湖陷於難以預知的縣政及財政危機。
從法律的角度分析,陳光復在大倉媽祖工程進行中途,沒有可以歸責於承包商的事由,就片面以自己一些雜七雜八的理由,提前終止工程契約,等同是把自己、把縣府,置於執行契約有瑕疵、可歸責己方,並侵害他方權益的一方。說一般的話,就是縣府是錯的一方,是侵害人家權益的一方,要賠償或補償人家受損的權益。
有侵權,有損害,就會有賠償。有一種可能是,縣府和承包商協商之後,認為承包商所提的補償金額合理,雙方達成了和解,縣府決定按這一金額支付承包商,全案就解決得比較平和,不會有任何抗爭,更不會落人欺侮包商,逼迫包商關門的口實。
另一種可能是,縣府與承包商就補償金談不攏,承包商檢具相關的事證、單據,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交由法院判決,來決定縣府應該賠償多少錢給承包商。萬一走到這條路上,縣府不僅麻煩,而且花時間、花錢。別的不說,光是律師費用,就要耗去不小的人民納稅錢。
更麻煩的是,打民事官司曠日廢時,一路打下來可能要拖個兩、三年,甚至更久。那麼,這對於三年多以後要再參選下屆縣長選舉的陳光復可就大不利。到時候,不僅包商可能拿這個官司遲遲未決,抨擊陳光復欺侮人,連競選對手也極可能經由這個官司的現況,把大倉媽祖案拿出來作選舉文章,讓陳光復難堪。
不過,這些都還不是什麼大事。縣府最大的危機是,這筆補償金或者賠償金從那裡來。依法,縣府要把這個金額編列墊付款案,送交議會審議,待議會通過後,才能開縣庫付錢。
但是到目前為止,縣議會絕大多數議員的態度是,縣長陳光復違背議會的決議,擅自宣布停建大倉媽祖,他就應自行負責所有的後果,包括因停建而產生的賠償問題,議會不會同意支付一毛錢。
萬一議會真的不同意支付這筆補償金或者賠償金,後面牽扯的麻煩可多了。一是縣府即使想跟承包商和解,也可能變成沒有錢去跟包商和解,而造成和解不成,必須走上訴訟一途。
二是,即使官司定讞,法院確定判決縣府應賠償多少錢,縣府也無力支付判決的賠償金,後續包商就會拿著判決主文,對縣府進行各種民事追償的行動,讓縣長、縣府難堪。
無論是那一種可能或結果,縣府既然要支付這麼一筆因侵權而產生的賠償金額,讓縣庫損失一大筆銀子,自應針對誰造成這樣的損害,一併追究相關人等的違失責任。民主政治即責任政治的真諦,也就在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