錢非萬能,但沒有錢,是萬萬不能。類似這種錢話,以前要是指著法院說,肯定會被罵得狗血淋頭,冠上居心叵測、污蔑公署的罪名。不過時空轉換,觀念更新,現在的法院裡頭,還真的稱斤論兩,以錢計罪,名為節省司法訴訟資源。
古時候的讀書人,喜歡之乎則也,以詩詞會友,專講一些一般人聽不懂的話。萬一,有那個不長眼的,講到錢,這些讀書人就好像踩到狗屎,掩鼻而去,嘆曰:俗不可耐也。
時至今日,錢成了天下的主宰。錢進、錢進、向錢進。法院不能免俗,在某些制度上,也是錢進。有一些輕罪,過去只要被告認罪,再多掉幾行眼淚,表示悔過,並且向告訴人道歉了,檢察官大多基於微罪不舉,依職權處分不起訴,鼓勵被告自新。沒事了。
不知是那個聰明人出的點子,把錢轉化為社會公益能力之後,法院開始有了錢味。 只要繳一筆錢給國庫,就能獲緩起訴;繳多少錢給國家做為附條件,就能獲得緩刑宣告。當然,這些都必須是犯輕罪的才可能,像殺人放火,打家劫舍的,當然連繳錢的機會都沒有,全都得坐牢贖罪。
去年底的五合一選舉,至少有三百個澎湖人吃上選舉官司。拿人家錢財,替人家撐場面的,鄰居、朋友義氣相挺的不說,光是候選人親屬,因自家人遷戶口,或者是幫別人家移戶籍,而吃上官司的,也有上百人。
還好,單純虛偽遷戶籍,所犯的算是輕罪,再加上澎湖的檢察官、法官有慈悲心,都沒有為難這些人,多予緩起訴,或者二至五個月不等的徒刑,可以易科罰金,然後,讓這些人一切生活如常。
這幾個月來,老高追蹤、觀察這些妨害選舉的案件,從檢察官的論告、具體求刑的依據及內容,以及法官判刑的內容及論述,大致理出一個錢與罪的度量衡。
就妨害選舉案件而言,目前澎湖的大致作法是,在檢察官偵查的時候,就體認事實,坦白認罪的,檢察官大多要求被告給付三萬的緩起訴金,換得緩起訴。幫人多遷一件戶籍,緩起訴金會再往上加。一件三萬,兩件或三件,可能得繳五萬或六萬。類似上商店買東西,一件十元,兩件十五。
而在檢方不認罪,到了法院才想到要認罪的,又有時間差上的不同。在準備程序就改口認罪的,移簡式判決,法官省事,被告也省得多折騰,通常是判兩個月徒刑,可易科罰金,等於是罰了六萬元。
進入審判程序才想到要認罪的,通常會判三個月,等於罰了九萬元。有些被告擔心認罪,會影響親人更重要的選舉官司,明知不可為而為之,在鐵證如山下,硬是不認罪,大致判個五個月徒刑,等於罰了十五萬元。這還是法官慈悲為懷,才有的恩賜。
說實在,要是老高虛偽遷戶口被抓,我絕不跟鈔票和時間過不去,立馬認錯,拜託檢察官少算一點緩起訴金,繳了錢就好。老高絕不會在法庭上慷慨激昻,指責法律沒有人情。想慷慨陳詞,回家對著牆壁說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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