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水海堤內准不准設民宿,同一個縣府部門,同樣的審核官員,只是縣長不同,就有不准和准許的大差別,這種變臉的方式,真是令人民驚歎。老高覺得,官員應該是依法行政,而不是創法行政,這准與不准間,必然只有一個是對的。
小老百姓,真的既小,又老,可憐又可悲。買一塊地,蓋個房子,就這麼簡單的事,居然縣政府的主管單位,可以找到所謂的法律依據,一條一條的告訴小老百姓,你這個不行,那個不合法。
同樣的地、同樣的房子,頂多老了兩、三歲,同樣的主管單位,同樣的官員,又能告訴小老百姓,這個可以,那個也行。只不過換了個縣長。
老高相信,陳光復對法律不專精,王乾發也不是能解釋法律的咖。縣府主管官員能在王乾發任內把法律往左讀,又在陳光復任內反其道朝右看,絕不是官員們突然換了個腦袋,而應該是縣長的權位及意志,影響了官員的法律見解。
拿縣長陳光復停建大倉媽祖案來說。陳光復的縣府認為,他的停建決定,是政策的變更,依採購法,對工程承包商只作補償,不是賠償。那政策變更的法律依據何在?縣府說是大法官釋字第520號解釋。
但520號很明顯的解釋政策變更的要件,以及政策變更下的停建決定,還必須提向議會報告並備詢,如議會不支持變更,縣府還不能以擁有行政裁量之餘地,逕自執行停建。
陳光復和他的縣府團隊,只取520號解釋的一小部分,就說有法律根據,卻無視解釋文中,必須向議會報告並備詢,以及取得議會支持的這一重要部分,就有曲解大法官解釋意旨的故意,很不可取。
同樣的情形,陳光復可以濫用他的行政權力,指使所屬的主管及官員,配合他打壓異議及不同言論,還自以為是;但陳光復和他的支持者,卻對老高享有的言論自由,不予尊重,經常反指老高濫用社會公器。
如同對法律的曲解一般,在陳光復的支持者眼裡,所謂社會公器,就是配合縣長陳光復演出,陳光復說東邊是綠色的,媒體就報導東邊出現綠光;陳光復說要在大倉島上建孤拔紀念館,媒體就跟著大寫特寫法國孤拔紀念館如何帶進觀光。
像老高一落筆,質疑陳光復想法偏差,批判幫一個以槍砲殺害澎湖先民的侵略者,建立紀念館的做法,嚴重違背社會情感,反而被陳光復這一批人,指為濫用社會公器。這就是他們的社會公器觀。
法律都任由縣府官員,順著縣長的意思解釋。社會公器也由縣長的支持者下定義。澎湖人若任由這種封建霸權思維繼續下去,縣長真成了為所欲為的縣太爺,受損的必然是全澎湖的平民百姓。
山水海堤內的民宿,換了縣長,就換了法律觀點,究竟誰對誰錯,在死忠者攪局下,真相難以呈現。死忠支持陳光復的,絕對大罵前朝不對;死忠支持王乾發的,當然也罵陳光復遇王就反。
老高建議,有調查權、監督權的單位,可以伸手管管。看看究竟是什麼因素,讓同樣的法律或規定,能因為換了縣長,就換了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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