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光復縣長為了合理化自己停建大倉媽祖的作法,陸陸續續找了民調不支持、財政困難、生態考量等等的九大理由。其中最新最夯的就是大法官解釋。
陳光復根據解釋理由所講的,國家不得對特定之宗教加以獎勵或禁制,就予延伸解讀,最近一再對外宣稱,政府預算不能用於特定宗教。為免陳光復繼續犯錯誤,老高今天就針對這個,漫談一下。
老高認為,要了解大法官解釋文的意旨,不能單就字面上的獎勵或優待來看,而必須先了解,大法官的解釋是針對什麼。88年10月1日作成的釋字第490號解釋,是針對兵役法服兵役義務及免除禁役規定是否違憲,作成解釋;573號則是民國93年2月27日就寺廟條例,對特定宗教處分財產之限制規定作成解釋。
大法官在這兩號解釋中,都提到我國憲法第十三條規定人民有信仰宗教之自由,係指人民有信仰與不信仰任何宗教之自由,以及參與或不參與宗教活動之自由,國家不得對特定之宗教加以獎勵或禁制,或對人民特定信仰畀予優待或不利益。其保障範圍包含內在信仰之自由、宗教行為之自由與宗教結社之自由。
在法理上,大法官主要觀點是認為,如果國家偏愛或排拒特定宗教,那麼就會對其他宗教信仰形成不公平,而有妨害人民宗教信仰之自由。
如果單就兩號解釋文針對的兵役義務、寺廟管理來看,老高認為,大法官講的獎勵、優待,都沒有提到公費補助,因此是否能把獎勵或優待,擴張解釋為公費補助,不無疑問。而且無論是談到兵役義務,或寺廟管理,大法官更沒有就優待或獎勵的形式及內涵如何,進一步解釋。
而就一般社會通識,優待或獎勵、禁制或不利益,有精神、物質等不同的形式。舉例說,在這個畢業季,有個高小子從馬公高中畢業,成績優越,我們縣長陳光復到場說了一些讚美、鼓勵,要大家學習高小子的話,那就是一種精神上的優待或獎勵。如果,陳縣長再包個十萬塊錢紅包,做獎學金,那就是物質形式的獎勵。
就特定宗教而言,陳光復是基督徒,在主持公車轉運中心動土典禮時,不依地方民俗拜地基主,而改以基督教祈禱儀式的話,就是對人民拜地基主信仰的禁制,相對的也是對基督教優待或獎勵的形式。
如果,陳光復在縣府內部,召集府內的基督徒,成立縣府團契,定時集會,也是一種優待或獎勵特定宗教的形式,相對的,也對縣府內信仰其他宗教的員工,形成不利益,而有違憲法保障宗教信仰自由的規定。
即便是依陳光復的不能公費補助觀點來看,大倉媽祖文化園區的營建,是政府為了促進地方觀光的目的,以公費營建的一個文化園區,當中沒有寺廟,自然沒有特定宗教的問題。最重要的是,營建完成的園區是政府所有,非民間私有。也就是說,國家花錢蓋國家的園區,根本沒有所謂補助的問題。
但是若以陳光復的大法官解釋觀點,老高反而認為,縣政府編列公家預算,補助各民間寺廟的廟務、活動,是有用國家預算補助特定宗教的疑慮。因為,這些受補助的,都是民間私人廟宇,活動都是宗教活動。
老高的意思是說,陳光復拿出來的大法官解釋文,除了用來砸自己的腳,否定自己編列預算補助寺廟的合法性之外,並無助於為他停建大倉媽祖的宗教歧異動機解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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