縣議員顏嘉弘被控妨害投票的案件,被法院判罪後,大家關注的焦點,不僅在顏嘉弘會不會被判當選無效,導致議員的資格被撤銷,而且也很想了解,顏嘉弘將來能不能再參加選舉。老高的理解是,顏議員這回的當選資格可能不保,但以後還是可以參選。
澎湖去年五合一選舉產生的妨害選舉案件,主要區分為兩種。一種是觸犯選罷法第99條第一項的交付賄賂罪,也就是我們說的買票、賄選。一種則是犯刑法第146條第2項的妨害投票正確罪,換句話說,就是為了投票而虛偽遷移戶口,也就是俗稱的幽靈人口案。
對所有參與公職選舉的政治人物而言,只要不被法院判處真正會入獄坐牢的徒刑,要判罰多少錢,或者應向國庫繳幾十萬元,換取緩刑,相對來說都是小事。以顏嘉弘昨天被判刑3月來說,將來即使就此判決確定,他只要繳個9萬元罰金,就可了事。
但是,顏嘉弘的議員當選資格,是否會因為這個判3個月的小案,而被法院判決當選無效,就事關重大。雖然顏嘉弘的當選無效官司尚未宣判,但是,從相關法律的規定,及其他類似的當選無效官司判決上,老高大概可以做一些分析。
顏嘉弘因為幫老婆的舅舅、阿姨虛偽遷戶口,並代訂返回澎湖的機票,而被法院論以刑法第146條第2項的妨害投票正確罪。在整個偵查及審判過程中,顏嘉弘和他的這三位親戚,雖然提出諸多辯解,說遷戶口,都不是為了投票,但是,這些辯解,都不為一審法官接受。
這主要原因是,顏嘉弘幫三名親戚遷戶口的日期,剛好就在取得投票權的最後期限當天,而且,他幫這些位親戚訂購的機票日期,也就在選舉投開票日當天。面對這連續兩個時間上的巧合,再加上他們對於虛偽遷移戶口的辯解,曾有不同版本,法官在心證上,當然傾向判他們有罪。
重點就在這件官司的有罪判決雖然輕,但法官在案件中的有罪心證,就對顏嘉弘尚在審判的當選無效官司,形成不利影響。依選罷法第120條第1項第3款的規定,當選人只要犯有刑法第146條第1項及第2項的妨害投票正確罪,就構成當選無效的要件。
也就是說,只要顏嘉弘被認為有犯虛偽遷移戶口的行為,他就會被判當選無效。雖然顏嘉弘的犯行屬於未遂,有依刑法第146條第3項的未遂規定處罰,但他的行為觸犯的還是同條第2項,因此,要想依未遂而脫免當選無效,恐怕很難。
既然澎湖地方法院的刑事合議庭法官,在心證上已經確定顏嘉弘犯了虛偽遷戶口的妨害投票罪正確罪,並判顏有罪,理論上,法官在審理顏嘉弘的民事當選無效上,應該會持一致的心證。這對顏嘉弘當然就很不利。
還好,顏嘉弘所犯的妨害投票正確罪,不像吳文相、陳凱宏等其他當選人的投票行賄罪,並不妨害他將來參與公職選舉的資格。而且,也不會在一審判決之日起,就先被停職或停權,可以照常做他的議員。
至於顏嘉弘的縣議員能否繼續做下去,或者做多久,就全看將來他的當選無效官司的判決如何,以及定讞的時間了。依法,當選無效官司為二審終結的案件,而每一審,要在六個月內審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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