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明山當上了工策會總幹事之後,第一個面臨的問題,不是他該怎麼推展工策會的業務,而是怎麼處理他在民間的諸多職位或頭銜,尤其是他經營的房仲公司、媒體。
談這個問題,主要是因為,澎湖縣政府在簡介陳明山的新聞稿當中,於陳明山的公司行號、民間組織頭銜之前,用了一個「曾任」的字眼,似乎隱含著某種訊息。
雖然老高認為,縣府新聞稿寫的「曾任」,是用在陳明山所有頭銜的最前面,不代表簡介中所有的頭銜都被指為曾任,但是,地方上一些對政治敏感的人卻認為,縣府可能已經對陳明山的那些公司行號、民間組織頭銜,有了一些應對的準備,才會故意用「曾任」兩字。
但老高查遍公務員服務法等幾個相關的法規,一直找不到任何可以規範工策會總幹事的規定。講最白的一句話,就算陳明山經營飯店、旅行社,又開遊覽車公司、特產店,來個包山包海,也沒有任何法規,可以要求他在就任總幹事之後,必須辭去那些事業的經營。
最根本的原因,就在工策會這個單位,是個沒有任何身分的黑機關。它既不是公務機關或單位,也不是公營事業。至於是否為受公務機關委託,從事公務的準公務單位,也很模糊。
目前可以肯定的是,工策會是經濟部中小企業處、澎湖縣政府每年編列預算補助成立的臨時任務編組。這個任務編組不屬於澎湖縣政府,也不屬於經濟部,而是工策會委員會的編組。就因為這樣,才叫黑機關。
既然屬於什麼都不是的黑機關,那麼,公務員服務法之類的法規,對公務員不得兼差、兼營事業等等限制,就不會適用在工策會總幹事、副總幹事、專員、幹事等人身上。也就是說,工策會的人,可以自己開公司,也可以兼差做其他事業。
不過,可以兼開公司、經營事業,不代表什麼都可以做。工策會的工作人員如果有利益輸送、圖利自家事業或公司的行為,仍然另有刑事及民事的法律規範。這是就個別行為產生的法律事件。
新任工策會總幹事陳明山,經營東龍不動產澎湖加盟店、玉山不動產等兩家房屋仲介公司。也擔任澎湖仲介聯合會的會長、高雄市不動產仲介公會理事、中華民國不動產仲介公會全國聯合會的會員代表。他也跨足媒體,擁有澎湖灣廣播電店、新成立的貝傳媒週刊。
除此之外,陳明山還擔任山水社區發展協會理事長、山水上帝廟管理委員會主任委員、上帝廟重建委員會常務委員、馬公市山水陳姓穎川宗親會的理事長、馬公扶輪社的社友。
這些頭銜中,有的是曾任,有的是現任。但裡頭會和工策會業務產生敏感關係的,也就是陳明山要注意應迴避的,主要是房仲公司、山水上帝廟、社區協會,以及他掌控的兩家媒體。
說敏感關係,或者應迴避,可能很多人看不懂。為了幫陳明山防患於未然,老高乾脆明說了,就是要避免任何利益輸送,或者可能形成圖利的東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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