澎湖縣政府自107年1月3日起推出就讀大專院校學生交通券補貼,使用至今已有半年,至本(7)月31日將使用到期,請持券人把握期限,除遇天候影響等得順延之外,逾期無效不得再使用。
依據「澎湖縣就讀大專院校學生交通券補貼實施辦法」,每人每學年度交通補貼1萬元整,該辦法第7條規定,交通券僅限受補貼對象本人搭乘本縣對外交通運輸工具往返使用。不得轉讓、兌換現金及找零。
教育處提醒,為避免使用人以退換票的方式將交通券轉換成現金,失去政府補貼美意,實施辦法明訂交通券並應於限定期限內使用,如憑券購買機、船票後,因故無法搭乘,則向該交通運輸公司或旅行社申請退還交通券,若該公司無法退還則應開立退票證明,由使用人憑退票證明向教育處申請補發交通券,惟退票申請補發之交通券使用亦於本(7)月31日到期不得再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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