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1年多3度酒駕 檢察官要把她送監獄 20多歲許女向法院聲明異議 法官認定檢察官的執行命令有瑕疵 裁定撤銷 要檢察官重新處分
頭版新聞 2018-08-27 09:00:0020多歲的許姓女子,從去年1月起到今年初,連續3次酒後駕車被警查獲,先後被澎湖地方法院判處有期徒刑3月、4月及5月。前2次徒刑,檢察官都准予易科罰金,但第3次的5月徒刑,檢察官不准她易科罰金,直接發傳票通知她7月中旬入監獄執行。
許女就檢察官的執行命令,向澎湖地方法院聲明異議。法院審理後認為,檢察官沒有給許女有說明她不能入監服刑特殊事由之機會,就逕行發出執行指揮書,有瑕疵,日前裁定撤銷檢察官的這一執行命令,請檢察官重新處分。檢方已經接獲法院裁定,並已經重新發出傳票,傳喚許女到案執行。
據調查,去年1月25日深夜11時許,許姓女子酒後駕車被警方查獲,依公共危險罪嫌移送檢察官偵查。就在檢察官偵查期間,許女又再度酒駕被查獲,被移送法辦。2案經檢察官起訴聲請簡易判決,法院簡易庭於去年5月31日,分別判處許女有期徒刑3月及4月,均得易科罰金。
今年初,許女又再度酒駕被警方查獲。法院在審理時,認為許女去年才因2次酒駕犯公共危險案件,經判處罪刑在案,而且都還沒有執行完畢,竟仍不知悔改,又犯酒後駕車,顯然守法意識薄弱,經一併考量她所駕駛之車輛種類,與行駛之路段、測得之呼氣酒精濃度,於今年5月底判處她有期徒刑5月,得易科罰金。
這一判決經確定後,法院將判決書送交澎湖地檢署執行檢察官。由於法務部對於酒後駕車的犯罪,有被告3犯以上,除非有特殊情況,均不得易科罰金的政策,檢察官檢視許女的案卷後,認為許女從去年1月間到今年5月,就犯3次酒駕案件,即裁定不准她易科罰金。
檢察官發出執行傳票給許女,傳票上備註欄附註:「5年內3犯酒駕,本案不得易科罰金」後,即寄發傳票通知許女於今年7月17日上午10時到案入監執行5月徒刑。許女接到執行傳票後,嚇了一大跳。
經由法律咨詢後,許女就檢察官的執行命令,並未審酌她特殊、具體之個案事由。向澎湖地方法院聲明異議,請求撤銷檢察官的執行指揮書,並懇求准許她易服社會勞動。
法院審理後認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法院裁判所諭知者,僅易科罰金折算之標準,至於是否不准易科罰金,係由執行檢察官依刑法第41條第1項但書規定,審酌受刑人是否有因易科罰金,「難收矯正之效或難以維持法秩序」之例外情形,而為決定。
惟受刑人個人特殊事由等事項,則須在給予受刑人有以言詞或書面,向執行檢察官表達之情況下,檢察官始能一併予以衡酌。法院認為,許女的執行案,檢察官未給予許女表示有無個人特殊事由之機會,即遽為不准易科罰金之執行命令,其程序自有明顯瑕疵,屬執行之指揮不當。許女的聲明異議有理由,檢察官不准許女易科罰金之執行命令,予以撤銷。
法院的裁定並指出,至於許女是否確有因不執行所宣告之刑,難收矯正之效或難以維持法秩序之情形,仍應由檢察官全盤衡量各種事由後,就是否准予易科罰金重新做妥適之處分,不宜由法院於檢察官尚未表示任何具體審核意見前,逕自裁定准予易科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