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謊有個特性。說一句謊話,得再說十句,甚至百句的謊來圓。針對馬公市公所解雇8名臨時人員的理由,馬公市公所提給縣府社會處的理由、市長葉竹林及主秘黃裕庭對媒體訴說的理由、市公所人事主任在勞資爭議協調會代表市長提出的理由,都南轅北轍,說得不一樣。究竟那一理由說得是真,那個是假,得找福爾摩斯來查個真相。
老高再提這件事,主要是我們市長葉竹林最近抱怨,公所解雇員工的作法,出發點簡單,卻被媒體以公器私用,無限上綱的抹黑、打壓,報導訊息也未深入查證兩造說法,即予刊登。
葉竹林市長說的媒體,當然是指老高。因為這件解雇案,只有老高寫過。至於市長說的所謂公器私用、抹黑之類的話,這是市長的意思及感受,牽涉的只是市長是否知道自我檢討而已,老高尊重。
市長講解雇員工出發點很簡單,就是公所不能再放任無時間及責任觀念的員工。再參考市公所曾經向聯合報說明,是因這幾名員工上班工作不正常,考勤不佳的說法,老高的理解是,公所是因為這幾名員工考勤不好才解雇。
考勤不好當然是個解雇的理由,勞基法第12條第1項第4款也有這方面的規定。但這款規定指的是,違反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情節重大者,是可以解雇。問題在於,違反工作規則要到情節重大的程度,才構成解雇要件。
不僅如此,到目前為止,市公所在正式提向主管機關縣府社會處的解雇理由,都沒有提到一丁點這8名員工考勤不佳的理由。市公所第一個提向社會處的理由,有卷可稽,指明是為了業務調整需要。也就是說,是依勞基法第11條第1項第4款業務性質變更,有減少勞工之必要,又無適當工作可供安置的理由。
那問題來了。依這一規定解雇員工,前題必須是這名員工的職位或者負責的工作沒有了,到達有減少勞工的必要程度,而且,公所還必須先幫這些勞工試著安排公所內其他工作,直到確實找不到合適位子及工作,才能解雇。
但實際上呢?馬公市公所不僅沒有減少員工,而且在解雇這8人的前後,先後進用了超過8名員工,這完全不合乎因業務變更而裁減的要件。而且從這點顯示,馬公市長葉竹林、市公所在解雇理由上,說了第一個謊。
接著,市公所在參加社會處主辦的勞資爭議協調會時,由公所人事主任代表市長,提出了一大堆業務變更的理由,其中包括,頸椎扭曲的員工,不適合做收廚餘;市托兒所女員工不適合調去剪路樹、修路燈之類的解雇理由。但無論什麼理由,都沒有這8名員工考勤不佳的任何理由。這些都有紀錄可證。再度顯示,市公所這一說法,又與市長公開說的完全不同。有無說謊,事實俱在。
一件很簡單的事,市公所、市長可以講了幾次,都還講不清楚。更糟糕的是,愈講還愈出包,講到自己都變成違法都還不自知。更糟的是,市長還把過錯怪到媒體上頭,說人家抹黑、公器私用。
整件解雇員工的事,是公所自己前後說詞不一,自己黑了自己,沒有人抹黑。至於公器私用,老高認為,市長、主秘掌控市政大權之後,想用自己要用的人,把公所這個公器,當自家公司的私器來用,恣意解雇不合己意的員工。誰公器私用,事實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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