馬公市民代表會昨天登場的今年第5次臨時會,荒腔走板上演了一場搶鏡頭的戲碼。老高用荒腔走板來形容,是認為我們市代會裡頭有些代表,特別是黃旭輝,幾乎把自己當成是「市長的代表」,極力為市長的200萬元交際費護航。
或許黃旭輝認為,他當過了幾屆代表,也是馬公市民用選票挺他進入市代會的,他當然知道代表的職責是什麼。但是,以黃旭輝昨天在市代會中,比市長還急於保住200萬元市長交際費墊付款案的表現,黃旭輝顯然還不知道,當市民代表的重要職責,是看緊市庫,不能增加人民的負擔。
我們憲法第七十條規定:立法院對於行政院所提預算案,不得為增加支出之提議。地方制度法第40條第3項也規定:直轄市議會、縣 (市) 議會、鄉 (鎮、市) 民代表會對於直轄市政府、鄉 (鎮、市) 公所所提預算案不得為增加支出之提議。
上至憲法,下至地方制度法之所以會有這樣的限制,其立法意旨,是明示立法或民意機關,是人民監督政府的機關,無論是立法委員、縣市議員,或者鄉市民代表,都是代表人民行使監督權,旨在防止政府機關的預算膨脹,增加人民之負擔,也有謀求政府用度合理,避免浪費之深意。
因此,民意代表,老高指的是那些真正的民意代表,對於政府機關所提的開支預算,不得為增加之建議是法律界線。對於政府機關所提的預算數字不表異議,只是消極不作為。而對於預算數額適度合理予以刪減,或反對,則是忠於民意代表職責的積極表現。
從上個月的市代會第三次臨時會開始,馬公市公所就提出總共200萬元的市長餐費及禮品費的墊付款案,請代表會審議。當時諸多代表認為,今年度僅剩三個月就結束了,市長所提的200萬元交際費案,太過浪費無度,而予杯葛。
支持市長不遺餘力的幾個市代表,積極幫忙要讓市長的這筆交際費過關,先是設法在短時間內,再召開第四次臨時會,接著又設法配合公所的招式,以會外認簽的方式,企圖過關。弄到都不行了,昨天再召開今年第五次臨時會,審議市長的交際費。
歷史上,廟堂上有冒死直諫的臣子,就有仰皇帝鼻息的保皇派大臣;有岳飛盡忠報國,也有秦檜殘害忠臣。時代走到今天,我們這個社會更是多元化,各種聲音都有,講句粗俗點的,就是林子大了,什麼鳥都有。因此,市代表裡頭,有人反對市長浪費,當然也有人會從市長的立場,全力支持市長花錢。
但無論個人意見或偏向如何,民意代表為人民看守荷包,不讓政府機關浪費或增加人民負擔的天職,不可變。沒想到,市代表黃旭輝昨天把這筆200萬元交際費不能順利通過,先怪罪媒體作亂,後來又氣主席陳永澎接受協商,硬是刪減金額,憤而大聲摔門離席。
就在黃旭輝摔門的那一刻,老高十足感受到他黃旭輝,摔掉了市民代表應有的身分,而把自己當成了葉竹林「市長的代表」。說句實在話,葉竹林市長昨天面對市代會刪減他的交際費,表現得很平靜而且有風度。反而黃旭輝表現得氣急敗壞。
據此,老高不免要質疑,市長這200萬元的交際費,難道他黃旭輝要用?不然有必要因為被刪減了,就氣成這樣?皇帝不急,急死太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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