馬公市山水里長陳安國被控妨害選舉的刑事案,以及當選無效的民事訴訟,經陳安國上訴至二審,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最近分別審結宣判,陳安國民刑兩案的上訴均被駁回,維持一審判決。陳安國的當選無效至此確定;刑事的妨害選舉案仍可上訴三審。
據了解,一審判決中,陳安國被判處有期徒刑4月,同案被告陳安民、陳寶桂分別被處有期徒刑3月。
判決書中指出,陳安國係澎湖縣馬公市山水里第20屆里長候選人,陳安民係陳安國之二弟,陳寶桂係陳安國之四弟媳,他們3人為求陳安國順利當選,而陳安國亦明知陳安民、陳寶桂2人並無遷徒住處至澎湖縣馬公市山水里之真意,推由陳安國提供其本人設籍之馬公市山水里住處,並先後於民國103年7月22日及同年月24日,前往馬公市戶政事務所,代辦遷徙陳安民、陳寶桂戶籍之手續,分別將陳安民、陳寶桂自原戶籍地高雄市,均遷入陳安國前址設籍地,而取得投票權。
陳安民、陳寶桂2人於103年11月29日選舉投票日,前往馬公市第41投票所領票並投票支持參選山水里里長選舉之陳安國,使上開選舉之投票發生不正確之結果。案經澎湖縣政府警察局馬公分局報請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陳安國等三人雖然在上訴中,一再辯稱,陳安民、陳寶桂將戶籍遷回澎湖,都是為了將來退休後的安排,與選舉無關,但高院審理後認為,被告等人所辯的理由不足,原審認事用法均無違誤,量刑亦稱允當,被告3人上訴意旨均否認犯罪,而均指摘原判決不當,均無理由,均應予以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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