縣長陳光復停建大倉媽祖案,經由副議長陳雙全昨天的質詢,再度引起注意。比較特別的是,議長劉陳昭玲在議場上,直言糾正陳光復縣長的「公務預算不得服務特定宗教」說,要求陳縣長今後不得再提這個錯誤的講法,以免害了縣府負責編列預算的幾個局處長。
說起來,陳光復縣長是第一個提出這個「公務預算不得服務特定宗教」說的首長,也曾經數度拿這個說法,作為他停建大倉媽祖的理由之一。照理說,陳光復應該對這一說法的法理,有特別詳盡的研究和理解。
但是,昨天在議場上,劉陳議長簡單兩句糾正陳縣長的話所詮釋的法理,比陳光復高明透徹許多,顯然,陳光復的思維裡,還只停在錯誤的法律理解,沒有進步。
我們大法官會議曾經在釋字第490和573號解釋裡,就我國憲法第十三條人民有信仰宗教之自由的規定,深入闡釋信仰宗教自由的意旨。
在這兩號解釋中,大法官說明人民有信仰與不信仰任何宗教之自由,以及參與或不參與宗教活動之自由,國家不得對特定之宗教加以獎勵或禁制,或對人民特定信仰畀予優待或不利益。
大法官這一解釋內容,旨在強調,國家對特定宗教或人民信仰的獎勵優待,或者禁制、不利益,都會對人民的宗教信仰自由形成妨害。至於何者為獎勵優待,何者為不利益,大法官並未進一步的界定。
而什麼叫獎勵,什麼是優待,在我們社會通念上,精神與物質的給予都是。給特定宗教或信仰金錢的補助、獎助或者優惠;對特定宗教讚譽、美化、頒發獎牌,或給予某些便利,都具獎勵優待的形式。
拿實例來說。陳光復在縣政府內,若召集一些同樣信仰基督教的縣府官員,固定在縣府內做基督教的禱告儀式,就具有優待特定宗教的形式。
因為,縣長親自召集這樣的禱告儀式,對縣府有其他宗教信仰的員工,即會產生心理上的壓力,而有妨害縣府員工其他宗教信仰自由之虞。
縣長陳光復若陪同和他同教會的人員,到國中學校去宣講為人處世之道,送聖經或宗教的書籍,也同樣具有優惠特定宗教的形式。
而陳光復編列250萬補助各民間私人廟宇活動,如果依照陳光復的「公務預算不得服務特定宗教」說,更自然是屬於用國家公務預算,實質金錢獎勵及優惠特定宗教的作法。
那麼,在「公務預算不得服務特定宗教」的論點下,為何陳光復可以編預算補助民間私人廟宇活動,反而不能用縣府預算,營建一個以觀光為目的,而且屬公共建設的大倉媽祖文化園區。
陳光復的這個自我矛盾,無關什麼大法官會議解釋,更不是什麼公共預算不得服務特定宗教,而是陳光復以自己信仰的特定宗教為主,用偏光鏡去看待大倉媽祖文化園區的營建,然後隨便找一些理由,禁制大倉媽祖的營建。也就是說,是陳光復把大倉媽祖看成是廟宇,是宗教,而予禁制、不利益。
再說了,縣府拿自己的預算,蓋自己的大倉文化園區,等於是,陳光復自己花錢蓋自己的房舍,何來補助、優惠之說?老高認為,陳光復應該向議長劉陳昭玲多學習,了解什麼叫公共建設,什麼叫民間私人廟宇。
懂得區分當中的差別之後,再講什麼叫公務預算不得服務特定宗教,否則讓人看笑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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