縣議員吳文相被判決當選無效確定後,可預見的,落選頭蘇陳綉色將很快的遞補就職。比較有趣的是,澎湖的政治圈很關心,落選第二名黃春燕是否也有機會遞補上議員席次。
目前,有當選無效官司纏身的議員還有兩人。依機率,依常理,黃春燕能遞補上議員的機會,非常高。除非這兩位議員的當選無效官司到了二審,全都打贏了,保住議員職務。
除了官司本身的結果,當前有一種討論,談到選舉官司纏身的議員,如果在當選無效官司二審判決確定前,搶先辭去議員職務,造成職缺,黃春燕的遞補願望或機會,會不會受到影響?黃春燕的遞補,會不會就此沒了?
當然,這都是假設。以目前的狀況,要這兩位正在二審打當選無效官司的議員,不管有沒有平反機會,就先把費了千辛萬苦才選來的議員職務辭了,說實在很殘酷,也很不可能。
除非議員另有盤算,不想讓黃春燕那麼順心順意的就遞補,而必須要給他們有些特別的交代。而黃春燕該怎麼交代,那就考驗黃春燕的智慧,以及跟這兩位議員的熟悉程度了。
但最值得注意的是,這些所謂搶先一步辭職的說法,都是建立在一個可能不太實際的想法,和一個不同性質的實例。屏東縣琉球鄉長當選人陳隆進,因被控賄選,今年7月一審被判當選無效。陳隆進在上訴二審期間辭職,讓屏東縣政府依地方制度法的規定辦補選,然後,陳隆進又登記參選,而且在9月又選上。
依此例,有不少人認為,議員如果搶先在判決確定前,就辭去議員職務,那麼,議員的空缺,就不是因為當選無效確定判決而造成,自然不能適用選罷法第74條第二項的規定,由落選人依得票數之高低順序遞補。
這些人也認為,以馬公市的議員選區來說,兩個議員同時辭職,造成的缺額,並沒有達到議員總額的十分之三以上,也未達到同選區議員數的二分之一,依選罷法第71條第一項第2款,以及地方制度法第81條第1項的規定,不必補選。這麼一來,不能遞補,又不必補選,就讓黃春燕哈死。
不過,老高請教了幾位懂得地制法、選罷法的高人,研讀了一些資料,認為黃春燕根本不必急,該是她能遞補的位子,就是她的。再說,目前是兩位議員有當選無效的官司在二審,不是一個,黃春燕坐著等,大概就能等到進議會的通知。
原因很簡單,縣長、鄉長屬地方行政首長,不是民意代表。同樣被判當選無效,行政首長適用地制法規定辦補選,但民意代表則依選罷法第74條第2項規定,由落選人依得票高低順序遞補。
重點是,依內政部96年2月16日台內民字第09600319931號解釋的內容,認為民意代表當選人涉有當選無效訴訟案件,而在判決確定前先行辭職,依選罷法鼓勵檢舉賄選,保障應當選而未當選之候選人的權益來看待,原則上應該等到判決確定後,再依判決結果處理。
這也就是說,無論議員怎麼辭職,什麼時間辭職,選委會都會等到當選無效訴訟的確定判決出來,再視判決結果來決定怎麼處理。所以,黃春燕就每天吃好穿好,等著議員的當選無效判決結果,就可以了。不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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