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市垃圾車掉果皮害母女摔車提國賠 判賠28萬元

 (中央社記者黃國芳報導)嘉義市孫姓母女108年間騎乘機車外出,因嘉義市垃圾車掉落果皮未被隨車清潔隊員注意到,事後害孫姓女騎士失控打滑摔車,母女受傷,向嘉義市環保局提國賠,嘉義地院判環保局須賠母女28萬餘元。全案可上訴。

 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書指出,嘉義市環保局郭姓清潔隊員被控於108427日下午隨垃圾車外出工作時,因為沒有注意到果皮掉落,大約過了2個小時後,導致孫姓婦人騎機車載女兒路過時失控打滑摔車,還撞到對向自小客車。

 孫姓婦人及其女兒受有頭部外傷、腦震盪、右胸挫傷併第23肋骨骨折,以及左膝挫傷合併半月軟骨破裂等傷害。法官主張孫婦為肇事主因,應負擔60%過失責任,郭男應負擔40%責任;因郭男未能與孫婦和解,嘉義地院依業務過失傷害罪,判郭男有期徒刑3個月,得易科罰金,郭男上訴臺南高分院遭駁回。

 孫姓婦人基於公務員於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時,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人民自由或權利者,國家應負損害賠償責任,因此,依據國家賠償法向嘉義市環保局及郭男求償。

 民事判決書表示,孫婦認為郭男受僱於嘉義市環保局,負責隨垃圾車在車斗整理垃圾,因不慎掉落垃圾的過失行為,造成孫婦及其女兒受傷,為郭男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行為。

 法官認為孫婦僅得依國家賠償法規定向嘉義市環保局請求損害賠償,而不得逕向郭男提起損害賠償之訴。

 嘉義地院根據孫婦及其女兒提出的醫藥費、勞動力減損、看護費用、精神慰撫金及無收入的工作損失等求償,僅准許部分賠償金分別為孫婦新臺幣668,000多元、孫婦女兒36,000多元。

 判決書指出,依嘉義市環保局過失比例40%,環保局應賠償孫婦267,000多元、孫婦女兒14,000多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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