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務局提供租稅注意事項 維護民眾權益

 (記者李三祿報導)澎湖縣政府稅務局局長林宏城表示,都市計畫公共設施保留地課徵地價稅,如在保留期間仍為建築使用,除符合自用住宅用地,可申請按千分之二稅率課徵地價稅外,均按千分之六稅率課徵地價稅;未作任何使用並與使用中的土地隔離者,可申請免徵地價稅;若仍作農業用地使用,可申請課徵田賦(目前停徵)。

 又表示,房屋出租他人作住家用,該土地不適用地價稅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主要是地價稅適用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的要件,依土地稅法第9條規定,除了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於該地辦竣戶籍登記外,還必須無出租或供營業使用情形才適用。

 林宏城指出,與農業經營不可分離使用之土地,課徵田賦申請期限至531日止;土地所有權人實際供與農業經營不可分離使用的土地,可以申請課徵田賦,不用課徵地價稅,請民眾把握申請期限,向土地所在地的鄉市公所申請,以保障自身權益。

 另外,變更使用後又恢復自用,須重新申請才能適用地價稅特別稅率。民眾土地因所有權人、配偶或直系親屬的戶籍遷出、供營業或出租使用等原因,地價稅無法核准或被取消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嗣後雖又將戶籍遷入、註銷營業登記或終止出租,恢復為自住使用,依土地稅法規定仍應於地價稅開徵40日前重新提出申請。

 民眾若有相關疑問,可撥打稅務局免費電話0800-69200006-9279151分機242~249洽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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