議長7決議 提升保安林地解編成效

●劉陳昭玲議長提出議會7項決議。(李三祿攝)

 議長劉陳昭玲28日上午邀請縣長賴峰偉到臨時會場,就國土保安林地解編執行策略及辦理期程、老舊危險建物拆除執行提出專案報告;隨後作出議會7項決議,並表示議會將儘速把專案報告說明函送澎湖縣政府辦理,以提升解編整體工作成效。

 劉陳昭玲議長7項決議分述如下。

 1、基於多數保安林均自日據時期即已編入,有些已達一世紀之久;而當時編入之環境背景與現今環境有顯著差異,因此針對本縣各保安林存置必要性,請縣府深入檢討。

 2、保安林經營準則第4條第2項規定,主管機關依保安林編號別,每10年施行檢討,針對各保安林存置必要性進行檢討。所謂主管機關即為澎湖縣政府,爾後請農委會及縣府依此規定,不能交由鄉市公所辦理,以爭取時效。

 3、澎湖四周環海,與海岸林相關之飛砂防風林,面臨海岸景觀價值高;在全國與地方政府大力推廣國民旅遊之際,此類土地重要性大為提高,未來應可重行針對海岸保安林地研議解除保安林編定可行性。

 4、.澎湖地區民國80年擴編防風林高達340餘公頃,但事隔20餘年,防風林是否就應該考量地質穩定、居住安全及不影響地區整體環境功能前提下,縣府應依法審慎解除保安林一部分或全部,確保人民財產權益。

 5、縣府要檢討私有保安林地存置必要性,無存置為保安林必要之私有林地依法陳請中央依法解除,主動還地於民。請縣府訂定解除保安林地SOP,透過各種管道加強宣導,達到保障民眾生命與財產目的。

 6、由於社會繁榮,經濟開發與各項地方建設用地需要迫切,在土地取得困難情況下,地方政府各項建設難免以保安林地作為規劃地點,請縣府與中央溝通公有保安林地的存置必要性後釋出,做為縣政建設基地。

 7、.專案報告實施期程未能詳細規劃,請縣府訂定未來辦理內容與時間,以提升解編整體工作成效,並請行政處追蹤列管,以彰顯縣府施政績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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