蜂蜜標示恐混淆消費者 監院糾正食藥署

監委指出,食藥署以「蜂蜜含量是否達60%」作為蜂蜜類產品品名標示依據,因無法檢驗導致規定徒具形式,反而混淆消費者。(示意圖,擷自Pixabay圖庫)

 (中央社記者郭建伸報導)監察委員田秋堇、蔡崇義23日指出,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以「蜂蜜含量是否達60%」作為蜂蜜類產品品名標示依據,不但較食品法典委員會(Codex)標準寬鬆,更因無法檢驗導致規定徒具形式,反而混淆消費者知情權,監察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於20日通過提案,糾正食藥署。

 田秋堇、蔡崇義23日透過新聞稿指出,衛福部於民國111511日公告「包裝蜂蜜及其糖漿類產品標示規定」,並於民國11271日起施行,將產品內「蜂蜜含量是否達60%」作為品名標示依據;但經調查發現,食藥署現行技術無法檢驗產品內蜂蜜含量多寡,導致標示規定公告施行後,從未進行任何一件蜂蜜及其糖漿類產品的蜂蜜含量檢驗,該標示規定形同具文。

 監委指出,稽查時僅能以「核對」方式檢視產品包裝標示,無法確認各產品的蜂蜜含量是否屬實。食藥署官員於監察院約詢時表示,「靠稽查人員去稽查真的很辛苦,我們也深感其痛苦,國際上確實是沒有找到單一的檢驗方法可以鑑定(蜂蜜)含量是多少。」

 監委指出,食藥署公告該規定至今,稽查作業流於表面,難以落實品質把關及維護消費者權益。

 監委指出,Codex規範蜂蜜「不應加入其他成分,且不得添加任何食品原料及非蜂蜜的物質」,食藥署「包裝蜂蜜及其糖漿類產品標示規定」,卻容許於蜂蜜中摻有40%糖漿產品,得以「加糖蜂蜜」稱之,與Codex及國際普遍認定蜂蜜「不應加入其他成分」規範有所出入,不但難與國際接軌,甚至比原本經濟部標檢局CNS1305對於蜂蜜的定義還寬鬆。

 監委指出,食藥署讓添加糖漿的蜂蜜,品名仍可載有「蜂蜜」2字,恐混淆消費者知情權,導致劣幣驅逐良幣現象,「包裝蜂蜜及其糖漿類產品標示規定」的研訂過程有欠嚴謹,食藥署應一併檢討改進。

 監委指出,目前國內蜂蜜製造、加工及調配作業,因多未符合辦有工廠登記且資本額達新台幣3,000萬元以上條件,未能列屬食品雲「應建立食品追溯追蹤系統之食品業者」,難以掌握蜂蜜產品原料來源與產品流向。為確保消費者可以買到優質本土蜂蜜,建立蜂蜜產品追蹤追溯系統,有待衛福部與農業部共謀改善之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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