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院初審 酒駕肇事致死傷刑度不變

●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21日初審通過修正草案,酒駕致人於死或致重傷者,維持現行刑度,但增訂得併科罰金的規定。(本報資料照片)

 (中央社記者王揚宇報導)遏止酒駕,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初審通過刑法第1853條條文修正草案,將酒駕即便未肇事的刑責,從現行的2年以下有期徒刑改為3年以下,得併科新臺幣30萬元以下罰金。

 朝野立委提案修法加重酒駕刑責,例如將酒駕未肇事的刑責,改為3年以下或1年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等;因而致人於死的法定刑,納入死刑、無期徒刑,並非只有現行規定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併案審查朝野立委所提,攸關酒駕未肇事、肇事致人傷亡刑責的刑法第1853條條文修正草案等案;法務部次長蔡碧仲、司法院副秘書長周占春等人列席。

 根據現行刑法185-3條規定,駕駛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0.05%以上,可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20萬元以下罰金。

 經在場立委與官員2小時左右的討論後,通過國民黨立委葉毓蘭等人所提修正動議,將現行酒駕未肇事的刑責,從2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20萬元以下罰金的規定,改為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30萬元以下罰金。

 至於酒駕肇事致人於死或致重傷者,不論初犯或再犯,在場立委與官員達成共識,維持現行刑度,但增訂得併科罰金的規定。

 初審通過條文規定,因而致人於死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200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00萬元以下罰金。

 初審通過條文規定,「曾犯本條或陸海空軍刑法第54條之罪,經有罪判決確定或經緩起訴處分確定,於10年內再犯第1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5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300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200萬元以下罰金。」

 此外,委會員審查時也通過5項附帶決議,包括法務部應會同交通部、衛生福利部等相關部會,參酌日本酒駕防制經驗,積極研議並推動有效的酒駕社會連帶防制措施,以保障國人生命安全等。全案不須交由黨團協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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