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國同婚困難多 監委籲研議依親居留措施

 (中央社記者陳俊華報導)監委紀惠容說,同性婚姻合法化後,仍不能與未承認同婚的國家人士在臺結婚、兩岸人民不能同婚、在第3國同婚卻無法來臺依親居留等問題,呼籲行政院儘速研議依親居留措施。

 監察委員紀惠容、葉大華、王幼玲舉行「跨國同婚與第748號解釋調查案件」記者會。紀惠容指出,司法院在106524日公布釋字第748號解釋「憲法保障同性二人婚姻自由」後,立法院在108524日三讀通過「司法院釋字第748號解釋施行法」,將同性婚姻法制化。

 紀惠容指出,施行法並沒有規定民眾與未承認同性婚姻國家是否可以在臺辦理同性婚姻登記,或承認已在第3國辦理結婚登記的效力,因此造成「民眾不能與未承認同婚國家人士在臺結婚」、「不能兩岸同婚」、「在第3國結婚後仍無法在臺依親居留」等3大問題。

 紀惠容說,依「臺灣伴侶權益推動聯盟」陳情指出,目前約有300400對跨國同性伴侶遇到這個問題,只能不斷使用不同身分的簽證來臺團聚,這也衍生經濟、工作、健保等問題。

 紀惠容指出,司法院在106年就覆函內政部,依據涉外民事法第46條,民眾與不承認同性婚姻國家人士締結同性婚姻關係,在臺灣將不被承認;因此內政部援引司法院覆函,未准許不承認同性婚姻國家人士在臺登記結婚。

 紀惠容說,就算是在承認同婚的歐美等第3國結婚登記多年的同性伴侶,回臺辦理結婚登記時,內政部戶政機關仍堅持司法院覆函解釋意旨,拒絕受理登記,司法院顯未積極保障跨國同婚伴侶權益,因此伴侶盟須協助個案提起訴願、行政訴訟;至今雖有3個案獲得行政法院准以結婚登記的勝訴判決,但當事人歷經訴訟程序,身心俱疲。

 紀惠容表示,陸委會以面談、入境事由等機制尚待研議為由,遲未依法准予兩岸同性婚姻登記。兩岸婚姻成立要件是依「行為地法」,應可直接到戶政機關辦理結婚登記,但陸委會認為須整合港澳、大陸人民關係條例,才未准予辦理兩岸同性婚姻登記,顯以行政措施造成同婚障礙。

 紀惠容指出,司法院去年122日才提出涉外民事法第46條修正草案,增訂但書「婚姻之成立,依各該當事人之本國法。但適用當事人一方之本國法,因性別關係致使無法成立,而他方為中華民國國民者,依中華民國法律。」排除未承認同性婚姻的外國法令適用,但草案仍在行政院會銜中,修法期程未知。

 調查監委呼籲,行政院及陸委會應依現行法規定,儘速研議辦理兩岸同性婚姻登記及依親居留措施;在法令規定完備前,允宜研議放寬已在國外登記同性伴侶或同性婚姻者來臺依親居留措施,以符合釋字第748號解釋及兩公約規定,家庭應受社會及國家保護等意旨。

(示意圖,擷自Pixabay圖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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