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駕大執法保險金被扣押 最嚴重可強制解除保險契約

 (本報訊)法務部行政執行署高雄分署(下簡稱高雄分署)配合法務部行政執行署辦理「強力執行滯欠酒(毒)駕案件專案」,對於滯欠酒(毒)駕罰鍰之義務人絕不縱放,除一般民眾所熟知之執行存款、薪水,查封房屋、車子等,義務人可請領之保險金也可扣押,甚至義務人購買保險保單,可於核發執行命令強制解約後,執行該保單價值準備金清償罰鍰。

 義務人鍾姓民眾係累犯拒絕酒測且未領有駕駛執照駕駛機車,共遭罰369千餘元,義務人無固定之工作無薪資可供扣押,亦無存款可執行扣押,經查有購買保單,高雄分署核發執行命令扣押保險,經某人壽保險公司陸續回復扣得保險給付,收取後目前約入帳79,277元。

 義務人王姓民眾因酒駕拒絕酒測,遭到開罰9萬元,被扣押兩件保險契約後,因怕被解除保險契約,立刻至高雄分署辦理分期繳納。

 義務人梁姓民眾因無照駕駛,且五年內第二次酒駕被開罰9萬元,另案又因拒絕酒測再度被開罰9萬元,高雄分署查得其於某人壽有購買保單,故發文扣得保險金85,500元。

 過往民眾誤以為保險契約不會被強制執行,但這已經是過時的觀念,除了原本保險事故發生時,保險公司給付之保險金可扣押外,更可以核發執行命令強制解除保險契約,執行解約後之保單價值準備金。

 111129日最高法院民事大法庭作出108年度台抗大字第897號裁定統一見解,認為執行法院(包括行政執行分署)於必要時,可以核發執行命令終止債務人為要保人的保險契約,命第三人保險公司償付保單價值準備金。

 保險契約非基於社會公益之保險制度,要保人在符合保險法之規定下,可將該保險契約讓與或繼承,並不具備一身專屬性。要保人基於保險契約請求返還或運用保單價值的權利為其所有的財產權,就能作為強制執行的標的。

 高雄分署呼籲民眾切莫忽視政府對酒(毒)駕執法之決心,若有未繳納之罰鍰應盡速繳納,勿使繳納保費多年之保單遭到解約,造成將來可請領之保險金泡湯,得不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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