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弊判緩刑 縣府仍准許許有志參加校長遴選

 (記者李三祿報導)全國教育產業總工會理事長林碩杰日前指出,外垵國小校長許有志,在民國109年辦理學校視聽教室地板工程,疑未依行政程序完成招標,就請特定廠商入校施作,遭檢舉送交廉政署南部地區調查組調查,俟後被澎湖地方法院宣判緩刑;但許有志牽涉弊案竟還參加113學年校長遴選,質疑澎湖縣政府包庇。

 針對許有志因涉嫌視聽教室工程弊案判刑確定,教育部與縣府教育處不同調,各自引用不同法條解釋。

 依照教育部「教育人員任用條例」解釋,許有志不僅不能參加校長遴選,還得被解聘或免職;但教育處堅持依照教育部函釋「國民中小學校長主任教師甄選儲訓及介聘辦法」,准許許有志參加校長遴選原則不變。

 縣府提出教育部函釋「國民中小學校長主任教師甄選儲訓及介聘辦法」第10條規定,因判刑失去校長甄選資格者,是指取得「候用校長」資格者,而許有志已是現任校長,因此不適用此規定;但教育部又搬出「教育人員任用條例」解釋,許有志不僅不能參加校長遴選,還得被解聘或免職。

 雖然教育處不願對外發言槓上教育部,但也「提醒」教育部,教育人員任用條例是涉及貪污治罪條例,才不得聘用或免職;而許有志是偽造文書遭緩起訴,因此仍維持許有志有資格參加校長遴選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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