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縣合法持有槍砲彈藥執照已屆期 請持有人向警察單位申請換照

澎湖縣政府所核發之第8期槍砲彈藥執照及第11期漁民自製魚槍執照,有效期限均將於12月31日屆滿。

依據「槍砲彈藥刀械許可及管理辦法」第34條規定,執照限用2年,期滿應即繳銷,換領新照。是以「第8期槍砲彈藥執照」應改換發為「第9期槍砲彈藥執照」;「第11期漁民自製魚槍執照」應改換發為「第12期漁民自製魚槍執照」,有效期限均自108年1月1日起至109年12月31日止,為期2年。

縣府為辦理108年各項執照查驗換照,自即日起至107年12月12日止受理申請。期間請各持有人備妥換照申請書、二吋照片、所持有槍枝、執照及換照費等相關證(文)件,向當地各警察分駐(派出)所提出申請,以免逾期受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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